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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須知


一、報名資格

獎別資格
大型企業獎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註);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者。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TQS)」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中小企業獎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註);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評鑑為地區醫院者。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TTQS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機關(構)團體獎
  1. 含政府機關(構)(以中央三級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單位為限)、學校及其推廣教育單位等,及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內,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TTQS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員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
非營利團體獎
  1. 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非營利團體。
  2. 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前曾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TTQS企業機構版或訓練機構版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位。
  4. 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註: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三)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1. 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2. 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3. 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4.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本獎項所稱營業額係以106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

※本獎項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民國106年1月至106年12月平均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為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其他

(一)各類報名單位TTQS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接受TTQS評核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TTQS公費輔導,並於複審階段開始前經TTQS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選。輔導作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二)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TTQS分區服務中心申請輔導。
(三)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四)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一.pdf(另開新視窗)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等情事之一者。
(五)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六)各報名單位間屬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報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其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七)分公司之人才發展績效及創新性與總公司有所差異者,得報名參加。
(八)本獎項每年辦理,當年度得獎者,次一年度不得再報名參加本獎項。
(九)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附件一.pdf(另開新視窗)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等之情事經查確定者,本部得撤銷其參選或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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