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資格
獎別 |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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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業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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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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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團體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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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團體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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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三)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二、其他(一)各類報名單位TTQS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接受TTQS評核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TTQS公費輔導,並於複審階段開始前經TTQS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選。輔導作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二)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TTQS分區服務中心申請輔導。
(三)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
(四)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一.pdf(另開新視窗)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等情事之一者。
(五)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六)各報名單位間屬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報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其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申請。
(七)分公司之人才發展績效及創新性與總公司有所差異者,得報名參加。
(八)本獎項每年辦理,當年度得獎者,次一年度不得再報名參加本獎項。
(九)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附件一.pdf(另開新視窗)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等之情事經查確定者,本部得撤銷其參選或得獎資格。
下載報名須知:pdf(另開新視窗)
- 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 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 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本獎項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民國106年1月至106年12月平均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計算為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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